青岛海水浴场“禁止行为”规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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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水浴场“禁止行为”规范公布

3月29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市司法局副局长傅强,市城市管理局副局级领导干部刘增青出席政策例行吹风会并回答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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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海水浴场管理,更好的服务市民游客,引领海滨旅游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组织修订了《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订背景及过程

海水浴场作为海岸线上的璀璨明珠,承载着度假、观光旅游、海上运动、沙滩运动、休闲娱乐等各种功能,市民游客尽情地享受着阳光、沙滩、海风这些大自然的无私馈赠,体味着青岛海滨无穷的魅力。为做好海水浴场管理立法工作,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围绕全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有关部署要求,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办法》的修订实施,为科学管理海水浴场资源、优化旅游环境品质提供了法制保障,有助于满足市民游客品质化、多样化的运动娱乐和休闲健身需求,对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青岛市实际,主要对海水浴场的设立、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健全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机制,依法提升海水浴场管理水平。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发展

海水浴场是我市重要的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海水浴场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公益便民的原则,倡导安全、文明、绿色、环保理念。《办法》第六条对海水浴场的设立条件作出规定。海水浴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相适应,并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城市风貌、生态环境等的保护管理要求。海水浴场的海域水质条件、沙滩沙粒度、沙滩坡度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与港口、主要河流入海口、旅游码头、渔港(渔船停泊点)、浅海养殖区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海水浴场的设立流程。新设立海水浴场,由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海水浴场设立方案,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海水浴场规划选址、用地、用海以及海水浴场的海域、陆域范围等方面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等部门意见,并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坚持公益便民,规范管理

本次修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公益便民和规范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海水浴场的功能分区、人员设施配备、配套建设等作出规定。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沙滩、海域等条件特点,明确海水浴场的游泳区、非游泳区、水上活动区等功能分区,设置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更衣冲浴室等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救护人员。为了提升海水浴场管理服务水平,《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对海水浴场的运营管理、经营服务、禁止行为等进行规范,包括运营单位管理服务规定15项、禁止性规定6项,公众禁止性规定11项。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定期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和补沙换沙,确保沙滩品质。海水浴场开放游泳服务期间,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分区管理,设置安全防护网,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岸巡人员以及救生设备,设置救护站,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及相关医疗器具。海水浴场内经营业户应守法经营,明码标价,不得诱导、欺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海水浴场内禁止采挖砂石、养殖、捕捞、垂钓、燃点篝火、孔明灯、烟花爆竹、自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携带犬只等影响海水浴场安全、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运行

海水浴场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对海水浴场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管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海水浴场内的电力、消防、监控设施设备以及车辆、船舶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明确操作规程,配备相关人员,做好日常检测维修工作。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编制海水浴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进行抢险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遇有恶劣天气、海水污染或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主动暂停游泳服务,直至临时关闭海水浴场,并通过广播、公示牌、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布,劝导疏散游客。

坚持协同监管,系统治理

《办法》立足常态长效,对海水浴场运营监管进行规范。

明确部门职责,《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全市海水浴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海水浴场与周边环境秩序、旅游消费服务配套、交通停车设施建设等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海水浴场环境品质。

制定标准规范,《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海水浴场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

建立监管机制,《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海水浴场开放游泳服务前,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海水浴场进行检查考核。

完善投诉机制,《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相关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投诉举报受理窗口,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游客意见箱,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反馈游客投诉。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相关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在海水浴场内及其周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原标题:下月起施行!事关青岛海水浴场管理来源:青岛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