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青岛市全面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上限为青岛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502.75元。下限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为191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73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维持不变,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180元,月缴存额下限七区均为96元、三市均为87元。
2021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各缴存单位在缴存2021年6月住房公积金后,即可通过单位网上营业厅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营业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业务。单位缴交2021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将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单位应将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情况及时告知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