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青人社规〔2021〕8号),并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实施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驻青用人单位除外)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有了新的变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也可参照《办法》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一)向谁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由市、区(市)两级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实施。其中,省驻青(驻西海岸新区、自贸区青岛片区除外)、市属用人单位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由住所地区(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二)提交什么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需提交申请表,重点说明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排班方式以及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方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涉及劳动者)意见等情况。
(三)审批时限多长。初次审批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再次审批即时办结。
(四)许可有效期多久。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设定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对于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准予三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对于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准予四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对于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准予五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示,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行政许可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存在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