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落实鲁残联函〔2022〕18号文件规范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条件、认定界限、法律责任和部门职责。
劳务派遣残疾人(以下简称“被派遣残疾人”)是指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残疾人劳动者。被派遣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明确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残疾人的权利义务,落实被派遣残疾人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经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被派遣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附人员名单),不得重复计算。派遣机构跨地区派遣残疾人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派遣机构不得有与被派遣残疾人只签合同不实际上岗、工作岗位和地点与协议不一致等违规行为。
从2022年4月1日起,非本省就业年龄段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青岛市初次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就业的不再给予认定。2022年4月1日前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就业(含非本省)的,仍按原相关政策进行认定。2022年4月1日后,曾认定过(含非本省)并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中(三)、(四)的,应继续给予认定。
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应担负起以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本着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被派遣残疾人就业保障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对用工单位申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本区市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加强动态监测。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将变动情况传递税务部门;对派遣机构、用工单位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被派遣残疾人计入任何一方按比例就业人数的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向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部门进行通报。
原标题:青岛市规范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