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观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青岛民浩建筑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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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青岛民浩建筑被罚1万元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案件,被平度市城乡建设局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315观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青岛民浩建筑被罚1万元

公告显示,青岛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而,平度市城乡建设局对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