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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再次调整中心城区范围
发生5个变化
3月10日,青岛正式发布《青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 年)》。和征求意见稿相比,中心城区范围再次发生变化。
整体上来说,这一次规划中青岛的中心城区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岸城区(东区)、北岸城区(城阳区),去掉了其中的山区、滩涂,再加上西岸城区(西区)的王台街道核心区、白果树河-星海湾路以东区域。
《青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 年)》中对老旧小区、城中村也有不同的定位。
老旧小区以改造提升为主要更新方式。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基础类老旧小区改造。199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存在危旧房屋的,允许通过翻建、改建、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

国务院机构改革“点名”
青岛再迎“央地共建”新机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包含13个方面的重大部署,其中,涉及金融领域的相关改革就有6大项,是此次机构改革的重中之重。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在“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提出,将撤销央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对于此次包括青岛在内的五个计划单列城市被“点名”,业内人士称,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后,计划单列市在金融方面的地位及重要性再次得以凸显,发展想象力有望进一步提升。

低奖励资金总额达2000万元
青岛市出台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近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构建涵盖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耕地保护激励体系,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办法》明确,青岛市每年将评选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个区(市)和20个镇(街道),作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在通报表扬的基础上,对受激励区(市)分别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0亩和100亩,对每个受激励镇(街道)奖励资金10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达2000万元。
《办法》强调,受激励镇 (街道)应将不低于70%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激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改造、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耕地保护和“田长制”日常工作等支出。

青岛地铁15号线迎最新进展
3月10日,青岛地铁15号线玉霞路站顺利完成封闭打围工作,标志着玉霞站工程在前期工作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为车站围护结构施工打开了作业面。
15号线一期为青岛地铁三期规划项目,起于下王埠站,止于城阳四方厂站,长30.9公里,设站17座,主要服务黑龙江路沿线大型居住区、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实现东岸和北岸的快速联系。计划2028年通车。

总起价约2亿
青岛挂出中心城区、黄岛区3宗非住宅用地
3月7日,据中国土地市场网公示,青岛挂出1宗零售商业用地、黄岛区1宗商务金融用地以及1宗公共设施用地,起始价分别约为1025万元、1.9亿元和134万元。
据悉,零售商业用地编号为“370211001634GB00025W00000000”,区位在中心城区,位于中德生态园紫荆山路西,山王河路以南,出让年限约为40年,容积率大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2.9,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35%,面积约为1234平。
黄岛区商务金融用地编号为“HD2023-3016”,地块位于黄岛区滨海大道西、世纪大道南,出让年限为40年,起始价约为1.94亿元,土地面积约为1.4万平,容积率小于或等于9.06,建筑密度小于等于60%。
另1宗公用设施用地位于黄岛区西庄村西、204国道南,宗地编号为“HD2023-3017”,出让年限为50年,面积约为3683平,容积率小于等于1.5,以上三块地保证金均需缴纳与起始价相同的金额。

顺威股份:拟在青岛瑞金路块合作建设顺威智造产业基地
3月8日,顺威股份公告,拟在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块合作建设顺威智造产业基地,打造以家电核心部件智能制造、特色汽车零部件研发制造、新材料研发、智能装备制造为核心的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
据悉,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92年,是空调风叶基础研发和模塑料一体化解决方案的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括空调风叶、新材料、精密模具、汽车精密组件、精密注塑等产品和服务。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青岛新茂口腔门诊部被罚
3月8日,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即墨区新茂口腔门诊部因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公告显示,2022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即墨区新茂口腔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店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据了解,行政处罚依据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