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青岛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了《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或物业服务区域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对区域内住宅物业提供的公共服务执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共有产权住房、房改房等物业服务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区域;
3.普通 (限价 ) 商品住房、人才住房物业服务区域;
4.中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 144 平方米及以下)套数占所有住房套数比重不低于 70%的物业服务区域。
5.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和“青岛发改”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
市民朋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调查问卷。

2.通过电子邮箱fgwjgc@qd.shandong.cn反馈意见。请在标题中注明“普通住宅认定反馈意见”字样,在邮件中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3.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3期1819室,联系电话:85911409)。请在封面注明“普通住宅认定反馈意见”字样,在信件中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2023年4月4日—4月13日。
联系电话:85911409。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