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隐患,青岛中建联合集团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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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故隐患,青岛中建联合集团被罚

日前,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布了关于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联合”)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件的处罚决定。

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致使施工现场存在基坑监测项目不全、监测点布设不足、现场未配备专职电工等8项安全隐患问题,中建联合被罚款10000元。

洞察第398期

撰文/维拉帕米

审校/西蒙

5月19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发布青建罚﹝2023﹞第029号处罚决定书。

根据处罚决定文件,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建联合被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10000元人民币罚款

据悉,经检查发现,由中建联合施工的青岛第七中学北楼重建工程土石方整理项目,现场存在未按设计要求分区分段分层开挖、基坑南侧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及时施作第一层腰梁及锚索即进行下部开挖、基坑东侧开挖面未及时采用临时喷锚支护措施、基坑监测项目不全、监测点布设不足、现场未配备专职电工、电工巡检记录滞后等8项安全隐患。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规定,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建联合处以罚款10000元。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青岛中建联合并非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个例。5月19日,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多家企业被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处罚。

其中,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鼎盛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皆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10000元人民币罚款。

企查查显示,中建联合成立于2005年,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102室,注册资本3.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袁永林,是一家经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企业,其资质涵盖总承包、各项专业承包,主要经营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钢结构及园林绿化等工程业务。

股权穿透图显示,德才股份持有中建联合100%股份,是其控股股东。此外,中建联合控股9个子公司,包括山东川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硕和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合中鑫(青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中和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佳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英中中外商贸有限公司、青岛英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8个中建联合均为100%持股,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联合持股70%。

作为一家有着数余年深厚积淀的建筑企业,中建联合曾先后承建了青岛保利·漫月山高端住宅、青岛龙腾天下城-城市综合体、青岛领海-香澜郡高端住宅、青岛三江学校、青岛大学路小学、内蒙古图书馆和博物馆、青岛捷能集团整体搬迁改造升级项目及铁路北客站安置保障房-城市综合体等多项公共、民用及工业项目,属山东省建筑业前30强企业,青岛市建筑企业综合实力前10强企业。

但从风险环节来看,中建联合涉及的法律诉讼多达21条,涉案总金额更是高达2668.3772万元

重大安全隐患往往是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源头。海因里希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论表明,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一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往往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物处于不安全状态。

正如在建筑生产的过程中,要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及时预防,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毕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发生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是企业、工人可以预防和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