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岸电使用和管理,加快打造世界领先的智慧绿色平安港口,近期,青岛市交通运输局与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联合发布了《青岛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共七部分三十一条,在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加强服务能力、提高岸电使用率、保障供电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细则主要有以下关键点:
一是“应当使用”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
二是“优先靠泊”
对能实际做到岸电应用尽用的国际航行集装箱船、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港口经营人可安排优先靠泊。
三是“社会公开”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网站等渠道将相关码头岸电设施信息向社会公开。

以下为《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一、持续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一)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开展岸电设 施建设。对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岸电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开展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完善配套岸电设施,保持青岛市港口码头泊位(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岸电设施的全覆盖和环保效益的有效发挥。
(二)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
二、 加快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建设
(三)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新建船舶配建受电设施。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具备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四)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实施方案》要求,加快现有受电设施改造。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岸电系统船载装置。鼓励对以上规定之外的船舶加装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五)新建和已建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 持续提高岸电使用率
(六)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天气、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船舶靠泊不足规定3小时的,鼓励使用岸电。
(七)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年度岸电使用计划,做好靠港船舶受电设施配备情况统计,稳妥开展船舶首次接入岸电测试工作和推广工作,积极与航运企业签订岸电使用相关协议。靠港船舶应积极配合港口经营人做好岸电设施的测试、接电工作。
(八)鼓励使用岸电的船舶在靠港前24小时向港口经营人进行预约,并提供船舶受电设施的配备情况及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九)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无法使用岸电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故障船舶应尽快安排修理并保证受电设施的安全稳定。
(十)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不得无故拒绝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接电服务。港口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时,港口经营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岸电设施修复,并在发生故障时和修复完成后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十一)发生恶劣天气、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无法正常进行港口作业或当前情况使用岸电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港口和船舶可暂停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并及时做好记录。
(十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统计范围。
四、 提升岸电服务能力
(十三)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市码头岸电设施信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十四)按规定应当使用岸电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对其他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鼓励安排在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靠泊。
(十五)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船舶应在船舶日志或能耗数据收集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岸电使用情况。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设施主要参数、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记录至少保存2年。
(十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托青岛国际航运中心现代航运服务信息化支持保障平台推进青岛港口岸电数据平台建设。各港口经营人或岸电供电企业应按要求积极对接港口和船舶岸电数据的提取和接入,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以及青岛港口岸电数据平台统计数据。
(十七)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海危防〔2022〕164号)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岸电使用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八)对能实际做到岸电应用尽用的国际航行集装箱船、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港口经营人可安排优先靠泊。
五 、保障供电安全
(十九)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二十)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类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适时修订。
(二十一)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置岸电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培训。
(二十二)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明确划分岸电使用安全责任。鼓励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购买岸电安全责任相关保险。
六、 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三)本市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所在地港口岸电建设运营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指导青岛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开展岸电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
(二十四)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通过文件查阅等方式,核查船舶受电设施满足《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船舶使用岸电等情况。
(二十五)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发现船舶无故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发现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十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将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岸电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岸电使用不力的情况,督促企业、船舶限期整改落实,并增加后续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十七)港口和船舶未按本细则规范建设、使用岸电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七、附则
(二十八)岸电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等应当符合电力法规,以及电力、船舶领域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九)本细则所称岸电供电企业是指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组织或单位,可为港口经营人或者受港口经营人委托的第三方。有效替代措施是指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船舶受电设施是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岸电设施是指由岸侧电力系统向停靠码头的船舶提供电能的设备及装置的整体,主要包括开关柜、岸电电源、接电装置、电缆管理装置等。
(三十)公务船舶和工程船舶使用岸电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船舶不适用本细则。
(三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青岛交通
原标题:青岛发布“岸电管理”细则,助力打造绿色低碳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