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大代表闫浩:规范信访听证程序、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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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代表闫浩:规范信访听证程序、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青岛市人大代表闫浩:规范信访听证程序、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奋楫者,立潮头。1月27日,青岛正式进入“两会时间”,凤凰网青岛与您一同聆听青岛市政府工作报告,在梳理过去一年发展成果的同时,共同开启2024年的美好新未来。

青岛市人大代表,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主任,莱西总工会兼职副主席闫浩带来关于规范信访听证程序、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建议。

青岛市人大代表闫浩:规范信访听证程序、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信访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权益保障的功能,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疏导、化解社会矛盾中起到兜底和辅助的作用。

《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36条规定,涉及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三级终结”制度是借鉴司法“二审终审”制度,听证制度也是借鉴了审判庭审制度,通过信访群众深度参与信访事项的处理及利害方质询、陈述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保障信访人信访程序性权利,实现程序正义,从而做出公开、公正、合理合法、更具有说服力的处理决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个信访事项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他看来,目前信访听证制度存在问题。

一、听证主持人资格缺乏具体规定及标准,尚未建立起一支适应信访实践的主持人队伍。

目前信访事项的处理中,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或委托,大部分主持人未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缺少法律专业素养,很难驾驭信访各方当事人及听证程序,使信访听证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几乎不举行信访听证或听证流于形式。

目前信访听证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是否举行听证,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信访人对此无权决定。信访实践中各区市很少举行信访听证或者在举行信访听证会之前经过多次研究,已形成倾向性意见和结论,使公开听证流于形式。

三、目前信访听证程序适用的《青岛市信访听证程序指南》规定的信访听证类型是事后听证,即说理听证,与《信访工作条例》及《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相冲突。

信访听证从理论上可分为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即说理听证)。国务院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及2022年5月1日实施的《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听证类型均是指事前听证,即通过信访听证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形成听证结论作为信访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规定的信访听证类型也是指事前听证。

对于信访听证类型的规定,各地方的做法不尽相同。鉴于信访事后听政(说理听证)是在现行“信访三级”处理程序之外增设的信访处理程序,对信访人来说无异于多了一次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机会,在处理信访积案中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作用,如湖南、上海等地方。信访实践中则采用两种信访听证类型。

对此,闫浩建议:

一、建立一支适应现代信访实践的信访主持人队伍,规定担任主持人的资格、标准。比如可以从律师、退休的法官中选任听证主持人或成立听证服务中心,通过考试遴选制度,各区市建立听证主持人人才库。

二、规范细化《青岛市信访事项听证会工作流程指南》,明确规定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说理听证)两种信访听证类型。

事前听证适用于初信、初访,形成的听证结论作为信访处置机关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信访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在化解信访积案中引入事后听证(说理听证),给予信访人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通过公开透明和媒体等社会监督方式化解信访积案。探索把说理听证程序作为信访程序终结的前置程序,建立信访程序终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