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局协同市司法局组织对《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3条。

一是规范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明确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7类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
二是提高服务效能,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备案、审核时限分别压缩为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并对组织主体组织代修及先行垫付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等作出规定,确保发生紧急情形能够及时抢修,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强化事后公示,明确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维修、更新和改造后,组织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工程验收情况、工程费用的结算以及分摊情况等,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充分保障广大业主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