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在中央法务区审理“没药”货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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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在中央法务区审理“没药”货损案

4月1日下午,青岛海事法院在青岛中央法务区智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外案件。本案是保险人赔偿了货主货物损失后,向承运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2年5月2日,潍坊润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肯尼亚YANZ公司签订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购买了320袋共计16000公斤的“没药”,并就进口货物向本案原告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案涉货物装载于1个20尺普通集装箱,由本案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新加坡船公司)承运,自肯尼亚蒙巴莎港至中国青岛港,进口报关单记载货物价值为222400美元。

5月24日,货至青岛港。

6月10日,收货人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掏出后,发现货物遭受水湿货损,遂向保险人报案。

6月11日,收货人单方出具一份货损报告,认为货损原因系集装箱胶条老化、锈蚀进水。

6月18日、30日,保险人分别出具两份查勘理赔报告,与收货人共同确认受损货物为65袋。

保险人扣除货物残值后,赔付收货人35538.51美元并取得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认为,案涉货损应由承运人太平船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货损数额以保险人实际赔付金额为准。

承办法官周黛娜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并非海上保险法律关系本身,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法定性,属于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一经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即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下,适用《海商法》审查保险人的诉求能否成立,即审查承运人是否违约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

庭前,承运人已给出调解方案,但与保险人的心理预期存在差距。

下一步,合议庭将围绕争议焦点查明事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科技大学30余名学生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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