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0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相关情况。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孙嗣珩,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韩友德,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处长徐华出席吹风会。
为提升农业领域行政监管效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农业市场主体活力,市农业农村局于近日出台《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该《适用办法》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适用办法》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基本原则、适用情形、判定依据、从宽幅度、附则等六个部分,系统构建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适用体系。
总则
重点解决“谁来用、用在哪、怎么界定”的核心问题。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为市、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相关授权组织。
二是界定适用范围。在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决定时适用。
三是定义核心概念。对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概念作出解释,统一执法口径。
基本原则
规定农业行政执法需严格遵循四项原则。
一是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合理确定罚款数额,确保处罚与违法情形相匹配。
二是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在作出处罚时,应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依法经营、自觉守法。
三是比例原则。执法手段应必要、适度,优先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
四是包容审慎原则。对农业“四新”领域,要综合判断产业发展阶段与技术成熟度,避免简单化处理,为创新留足空间。
适用情形
系统梳理农业执法常见情形,分类列明从宽处罚条件。
一是不予处罚情形共9类。涵盖法定免责情形和实践中常见的轻微违法情形,既包括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精神病人违法,也包括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等。
二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或诱骗、自首或立功等,体现对主动纠错行为的鼓励。
三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违法、残疾或重病生活困难、积极配合调查、在违法中起次要作用等,体现执法的人文关怀。
判定依据
针对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关键概念,细化11项具体判定标准。
一是明确“违法行为轻微”的判定维度。需结合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因素综合判定。
二是界定“初次违法”的时间与类别范围。指当事人在两年内未发生同类别违法,并明确违法记录的查询方式。
三是细化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生活困难”“涉案金额较小”等认定标准,增强裁量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从宽幅度
规范从宽处罚的裁量步骤和幅度。
一是确立三步裁量法。先根据违法事实确定裁量起点,再结合情节确定从宽幅度,最后综合得出处罚结果。
二是设定阶梯式从宽比例。针对不同情形明确具体减少幅度,如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减少40%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少20%-50%等。
三是规定叠加适用规则。明确具有多个从宽情节可累加计算,但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基准下限。
附则部分
明确了《适用办法》的实施期限。
《适用办法》的出台是我市农业行政执法理念的重要转变,也是优化农业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以《适用办法》施行为契机,持续完善农业执法体系,让刚性制度兼具柔性温度,为青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