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案件4起 青岛警方严打无人机“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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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案件4起 青岛警方严打无人机“黑飞”

近日,青岛市公安局组织崂山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查处4起无人机“黑飞”案件,依法对孙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及时消除了潜在公共安全隐患。

经查,孙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4人均未经空管部门审批擅自施放无人机,且飞行高度远超适飞空域限定的120米标准,该行为已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已责令停止飞行并分别依法对4名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案件4起 青岛警方严打无人机“黑飞”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将无人机“黑飞”行为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设定处罚。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飞手”,无人机飞行不能随心所欲,起飞前务必实名登记合法飞行,别让“一时图方便”变成“违法受处罚”。请各位飞手进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s://uas.caac.gov.cn或UOM“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APP进行实名登记注册。

关于无人机“黑飞”处罚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