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大代表黄海波:建立案件排期管理系统,提高法院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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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代表黄海波:建立案件排期管理系统,提高法院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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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代表黄海波:建立案件排期管理系统,提高法院审判质效

两会现场,青岛市人大代表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海波就建立案件排期管理系统,着力解决代理律师开庭时间冲突,提高法院审判质效给出他的建议。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同时,随着案件审判质效标准的不断提高,案件开庭审理的数量和开庭时间也不断增多,代理律师开庭时间冲突的问题日益凸显。众所周知,庭审不仅是代理律师全面阐释诉讼主张的重要程序,同时,也是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如果代理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且无法协调解决而不能参加庭审,即使临时委托其他律师代为出庭,也会严重降低庭审效果,影响法院依法全面准确查明案件,并极易引起诉讼当事人对代理律师和法官的不满与投诉。因此,有效解决代理律师开庭时间冲突,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质效,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3条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然而,司法实践中,代理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与法官协商调整开庭时间时,往往并不顺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案多人少、办案和结案压力大,始终是法院和法官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因此,让法官在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中另行寻找诉讼各方均可接受的开庭时间,无疑会给本已超负荷工作的法官额外陡增大量工作。同时,开庭时间的调整不仅涉及法官和合议庭成员个人的时间安排,而且,还必须结合法庭资源的占用情况、其他案件以及其相关当事人的时间安排等,以确保某一案件的时间调整不会影响到更多案件的正常审理。

(二)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代理律师存在“正当理由”时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但并未对何为“正当理由”进行具体说明。由此导致法官在面对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延期理由时,难以统一尺度和标准,并担心因延期开庭审理引发新的矛盾,为此,便对调整开庭时间事宜持谨慎态度。

对此黄海波建议,借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先进做法,建立案件排期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应用+信息化管理”的方式,实现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审判组织成员多方同步参与庭审排期。由法官助理在线发起案件开庭日程管理,系统根据各方重合选择的时间段自动给出推荐的开庭时间,并由法官助理最终确认后通知所有庭审参与人员。同时,开放修改时间功能,在某一方确有正当事由需调整开庭时间的情形下,通过线上重新进行排期选择。这不仅能够极大地降低法官在排期工作中的沟通成本,提高案件排期效率,同时,也能够有效保障代理律师参与选择开庭时间的权利,最大限度解决代理律师开庭时间冲突问题。

由市中级法院制定统一的时间冲突认定标准,以列举方式规定代理律师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正当理由”的情形,为代理律师和法官依法申请和调整开庭时间提供准确的依据与标准,最大限度避免因调整开庭时间引发新的矛盾。